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目前行业里以及监管文件中提到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是特指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地方金融机构。山东省曾发布《关于公开山东省商务厅与省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公告》中关于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管理一项中提到:山东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大宗商品类现货交易场所的行业管理;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山东省商务厅负责监管的“大宗商品类现货交易场所”指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线下批发市场和其曾经批复过的交易场所,而真正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还是由山东省金融局负责具体管理。
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监管,从全国看大部分省级政府已制定交易场所管理办法,部分地市级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但各地的监管尺度不统一、监管主体不一,有的地方政府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划给地方金融局管理,有的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极个别地方政府甚至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存在监管职责不清、协调配合不够、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极易出现监管套利,纵容一些不合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钻漏洞、逃避清理整顿,导致行业急功近利、投机氛围浓厚。根据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统计,目前全国有8个省级行政区域是由商务部门负责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其他区域均由地方金融局负责日常监管。
自2017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虽然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中,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各方对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理解不尽一致,部分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
为切实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健全长效机制,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统一监管标准,构建权责清晰、执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确保中央对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各项部署得到落实,2021年央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7+4”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发放牌照并由其指定管理部门监管的“7+4”类地方金融机构:其中,“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则指的是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
今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在国家金融局成立后,对于地方金融局未来可能出现的调整,大概率有两种情况:第一,继续保留地方金融局,其依然负责“7+4”类机构的监管,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处置等监管职责;第二,不再设置地方金融局,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如果是上述第一种情况,那么当前还是由地方金融局负责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监管,个别地区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监管将会全部交给国家金融局在各地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