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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10年6个月!天津金融局原局长收受交易所老板给予金条等贿赂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3-07-25 | 2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内容显示: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原局长杜强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关于杜强收受交易场所贿赂的内容如下:

2012年至2017年,杜强利用担任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局长、天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董事长刘某4的请托,为该交易所在清理整顿工作中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7年,杜强多次收受刘某4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4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成立,董事长由刘某4担任,天津市金融局为该交易所的上级监管单位。

2、天津市金融工作局提供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相关文件材料证明:自2012年起,国务院要求全国各地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其中天津市政府设立了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办。

3、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7年,其先后送给杜强钱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2012年,其就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一事,请托杜强给予关照,杜强表示同意。

4、被告人杜强的供述:2011年至2017年,其先后收受刘某4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2012年,刘某4请其在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中予以关照,其表示同意。

2016年初,杜强利用担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董事长阎某的请托,为该交易所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2016年春节,杜强收受阎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2.89万元的金条两块。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李某4从建设银行购买金条的相关凭证证明:李某4于2015年12月18日从建设银行购入4块各重500克的金条,价值人民币457800元,单块500克金条价值人民币114450元。

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提供的为购买金条所签订的假合同以及相关财务账目证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为从李某4手中购买金条,签订了虚假的印刷合同并支付了款项。

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在职证明、组建复函等书证证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6日成立,阎某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归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杜强为该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

4、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测试中心检测报告证明:涉案的两块500克金条为足金。

5、证人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初,其为了使渤海商品交易所早日通过验收,送给杜强两块金条,共重1000克。

6、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其曾按照阎某的要求,购买了四块各重500克的金条,总共花费人民币457800元。

7、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明:渤海商品交易所曾经从李某4手中收购金条,阎某曾给杜强送过东西,应该送的是金条。

8、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经其辨认,涉案金条系杜强带回家中。

9、被告人杜强的供述:2016年初,阎某就其渤海商品交易所收购乌克兰国家复兴银行事宜,请其提供帮助,其答应予以支持。期间,阎某送给其金条两块,共重1000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