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参股境内其他机构,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 成为所参股机构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 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三) 参股地方交易场所及清算机构等与所经营业务无关的机构;
(四)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