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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宗茧丝国际交易中心新模式上线(附:交易规则)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1-10-12 | 3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西大宗茧丝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茧丝交易中心”)新一代现货购销电子系统于今日(10月11日)上午9点准时上线运行,现货购销电子系统的投入运行,标志着茧丝交易中心将以新的姿态与方式服务行业客户。茧丝交易中心现货购销电子系统是在继承过往电子购销系统及业务模式优点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客户进行现货购销活动长期存在的需求而进行的技术融合和再创新,11日是新系统承担茧丝交易中心现货购销电子服务业务运行任务的第一天。

 



广西大宗茧丝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现货购销电子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客户在广西大宗茧丝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供的现货购销电子系统中的现货购销行为,保障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购销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提供的现货购销电子系统中开展的现货购销电子业务。客户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现货购销电子业务是指客户通过现货购销电子系统,进行货物采购或销售的行为。

客户签署《现货购销电子业务总协议书》(包含附件“升贴水业务合作协议”)、《现货购销电子协议》、购销货物约定单及《购销合同》等合同,协商确认采购或者销售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货款支付时间、交货时间与地点等内容,并约定双方各自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客户是指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购销资格,并签署《现货购销电子业务总协议书》《升贴水业务合作协议》及《现货购销电子协议》等协议文件,开展现货购销电子业务活动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


第三章 购销品种和购销时间


第五条 交易中心现货购销品种目前包括但不限于生丝,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推出其他购销品种,各购销品种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并在现货购销电子系统中签署的《现货购销电子协议》中载明。

第六条 购销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品种在每个购销日的购销时间以交易中心官网公告为准。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购销时间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购销业务


第七条 购销货物约定单以购销计划代码表示,购销计划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现货购销电子系统中签署的《现货购销电子协议》中载明,并在交易中心官方网站提前公布。

第八条 购销报价是在交易中心交货仓库存放的单位货物的含税价格。

第九条 客户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每个购销品种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报价、交收品质、升贴水标准参数等信息以各品种《现货购销电子业务管理细则》中的说明为准。

第十条 为规范组织购销行为,防止价格垄断,交易中心实行限制订货量制度,对客户所持约定单品种最大订货量进行数额限制,并在各品种《现货购销电子业务管理细则》中公布。当客户持有某购销计划约定单的订货量达到交易中心规定的最高限额时,客户应该向本交易中心报告其资金、订货等情况。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合同总订货量上限的措施。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订货量标准。

第十一条 现货购销电子业务流程为:

(一)客户签署纸质版《现货购销电子业务总协议书》《升贴水业务合作协议》。

(二)客户输入客户号及密码登录现货购销电子系统。客户通过现货购销电子系统签署《现货购销电子协议》。

(三)客户须向诚意金账户中存入充足的诚意金,以保障采购、销售约定单项下所有义务或责任的如期履行。

(四)客户将订立、变更约定单申请指令输入现货购销电子系统,指令分为“订立采购、订立销售、变更销售、变更采购”四种类型,其中:“采购”是指采购购销计划,“销售”指销售购销计划;“订立”指订立新的约定单,“变更”指将已订立采购或销售的约定单进行变更。

(五)约定单申请指令经现货购销电子系统成交即生效。当客户可用资金不足时,现货购销电子系统不接受客户新的约定单申请指令。

(六)现货购销电子系统对已经成交的指令作回报显示,已成交的约定单申请指令不得撤销。现货购销电子系统对未成交的约定单申请指令可以撤销但不能变更。未成交的约定单申请指令在当个购销日购销时间结束后自动失效。

(七)客户根据有效的约定单及货物交收实际情况,签订纸质版或电子《购销合同》,并依据《购销合同》进行货物交付和货款结算。《购销合同》与《现货购销电子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购销合同》为准。


第五章  交货管理


第十二条 交货是指买、卖双方按照《现货购销电子协议》、约定单以及《购销合同》等合同文书以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对合同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三条 交货地点管理:

(一)客户可以在交易中心公布的指定交货仓库办理货物交付;

(二)交易中心根据客户需求设立辅助交货仓库,选择在辅助交货仓库交货的卖方须按规定提前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交货;

(三)为方便买方就近提货,买方客户在向交易中心预约后可在指定地点提货;

(四)买方客户可委托交易中心代发运,但须签署《运输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四条 交货时间管理:

卖方最后入库时间及买方最后付款时间均在《现货购销电子协议》及交易中心官网中公布。不按规定时间履行交货义务或履约不完全的行为视为违约。违约客户须按交易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则、细则、办法以及《现货购销电子业务总协议书》《升贴水业务合作协议》《现货购销电子协议》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交付货物数量、质量检验管理:按照各品种《现货购销电子业务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在银行开设客户诚意金账户,实行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交易中心对客户诚意金实行分户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资金、补偿金、担保履约资金、服务费等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担保履约资金制度。客户应提前向诚意金账户存入诚意金方可进行货物购销。现货购销电子系统按客户订立约定单等合同的金额冻结其担保履约资金,一般情况下冻结比例不高于约定单等合同货款总额的30%,特殊情况除外。详情见《现货购销电子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及交易中心官网公告。

第十八条 当客户诚意金账户中可用资金为负数时,即视为交易中心向客户发出追加担保履约资金的通知。客户须于下一购销日12:00之前追加资金到账或自行变更约定单。

否则,交易中心有权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细则、办法及《现货购销电子业务总协议书》《升贴水业务合作协议》《现货购销电子协议》的规定进行强制变更采购或变更销售,价格参照当时现货购销电子系统的销售价或采购价成交,由此产生的亏损由客户自行承担。强制变更采购或变更销售在成交明细中列明。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交易中心于每日购销时间结束后,按照各交货期约定单的预计报价计算客户持有约定单的补充担保履约资金。补充担保履约资金为正数时不计入可用资金,补充担保履约资金为负数时须从其诚意金中暂扣。交易中心每个购销日购销时间结束后通过现货购销电子系统或以邮件方式向客户发送当天购销成交报表和资金变动情况表,客户应及时核实其购销约定单及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客户如对当天购销情况或账户资金变动情况有异议,应在下一购销日购销时间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购销情况和账户资金变动的确认。

第二十条 客户变更约定单时,交易中心对其盈利补偿金进行扣税,变更亏损进行补税。具体扣补计算方法在本交易中心《现货购销电子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客户可用符合要求的货物抵顶担保履约资金,抵顶额度及方法由交易中心和客户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可直接从客户账户中扣除客户应交纳的相关费用,并在相应的报表中列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客户在结算中产生的债务,交易中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及追索:

(一)用客户在本交易中心的资金或货物清偿;

(二)对客户持有约定单进行强制变更采购或变更销售,用其盈利、担保履约资金清偿;

(三)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依照客户书面委托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具体方式为:

(一)客户资金划入:交易中心公布指定资金账号,客户划入资金时须在银行汇款单上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客户名称、客户号和资金用途。交易中心在确认资金到账后,将相应数额的资金记录到现货购销电子系统中客户的名下;

(二)客户资金划出:客户划出资金到其预留账户时,须向交易中心通过邮件、微信确认等方式提供《划款通知单》,《划款通知单》须盖有与《客户划款预留印鉴卡》完全一致的印鉴。客户划出资金到其非预留账户时,须凭加盖有与《客户划款预留印鉴卡》完全一致印鉴的《划款通知单》原件及客户公函原件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交付货款及费用结算管理:在交易中心各品种《现货购销电子业务管理细则》中公布。


第七章  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约是指买方或卖方在现货购销电子业务中违反所签署的《现货购销电子业务总协议书》《升贴水业务合作协议》《现货购销电子协议》、约定单及《购销合同》等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若出现违约情形,守约方可要求采用变更约定单、冻结资金账户、限制购销行为等措施督促违约方履约或扣罚违约方违约数量所对应的全部担保履约资金及补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二十八条 违规是指违反本规则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定的行为。交易中心有权对客户依次进行提示、劝戒、限制购销行为、警告、责令客户限时限量自行变更约定单或由交易中心强制变更其全部或部分约定单。

由交易中心执行强制变更约定单的,变更时间、变更价格和变更约定单的顺序由交易中心决定。交易中心不负责避免或减少客户被强制变更约定单时产生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对多次违约或严重违规的客户,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客户资格并在官网公布。

第三十条 客户在订立约定单及货物交付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处理。客户对交易中心处理有异议时,可向交易中心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广西大宗茧丝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涉及的相关规则、细则、办法、协议由交易中心另行制订、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