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期货交易长期滞缓的背景下,本土特色鲜明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平台的兴起对增进农产品、有色金属等资源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然而,这种夹杂现货交易目的和期货交易机制的创新模式亦带来了不少风险:本质是交易场所,但实践中名称混乱,有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公司、交易网、电子盘等五花八门的称谓;治理更是近乎失序,平台盲目建设、坐庄交易、欺诈误导、炒作商品、肆意修改交易规则、甚至采用传销模式吸引会员,亦引发了群体纠纷。
面对地方监管乏力的乱象,2011年起国务院成立由证监会主导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并发文(国发〔2011〕38号文)整顿违法期货交易和类期货交易,自此,这文件即成为国内判断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否合法的关键依据。且不说法律效力的低阶,单看其设置的禁止性标准,将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T+5之内的交易、份额化交易、权益人数超过200人的交易视为违法运作,如此“一刀切”的初衷在于限制借现货交易之名而行期货交易之实的行为,减少风险传播和对投资者的损害。但该规定未能真正界分现货和期货交易目的之区别,而采取了形式主义的“填空划叉”方法,盲目设限造成大量合法运作的现货中远期交易平台被清理整顿,而非法平台则继续通过互联网成为“影子场所”,交易暗地盛行。
为了适应未来发展趋势,我国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改革发展应当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竞争为基础、以创新为引领,努力实现从场内到场外,在建设场内市场的同时,有序扩大场外交易。但目前作为我国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却因为38号文件的某些的规定,发展受到了限制。
我国也有地方试水探索,2016年《山东地方金融条例》首度提出“介于现货和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之概念。当前,商品交易场所的多层次化恰是改革突破口,将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平台纳入独立的层次。这关键在于高位阶法律的认可,囿于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立法的不足,交易场所尚无全国性的统合立法。部分地方推出省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但不仅规范性文件效力过低,内容亦仍是38号文的复制,期货化机制被否定,中远期交易十分审慎,各类地方交易平台问题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