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认为,地方性交易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对于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经过十年的清理整顿,各类地方性交易场所逐渐走上规范化道路,交易场所风险得到了逐步化解。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交易主体多,在案件审理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关于案件的管辖】投资者在地方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或交易遭受损失提起的民事诉讼,无论是否将交易场所列为被告,均由交易场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交易场所的中介服务内容认定】地方性交易场所作为多边交易平台,利用自身的场地和设施,为权益、商品和金融资产等资本要素的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提供报价信息及资产交收等相关服务,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交易场所的会员接受服务。当事人对交易场所的义务内容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中介合同章、《证券法》、《期货与衍生品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结合合同具体约定,认定交易场所作为中介人的义务内容,在审查交易场所属于单纯报告缔约机会还是提供媒介服务的基础上,准确确定其责任范围。
【交易场所的审慎核查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负有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缔约事项的义务。交易场所作为中介人,应当对其拟挂牌交易资产的合法性和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履行审慎核查的义务。交易标的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损失,交易场所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易场所根据自己规定或者与投资者签署的交易规则、属地地方性法规中不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资者请求发行人、为发行提供服务的过错中介机构与交易场所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违法组织交易的责任】交易场所的交易违反法律规定的发行或交易方式,或交易品种违反禁止性规定,投资者就其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请求交易场所与发行人(转让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主张相关交易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为清理整顿交易场所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监管政策,应当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第 31 条的要求,对相关禁止性规定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公共秩序进行论证和说理,以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投资者能够提供交易场所存在参与本市场交易、虚设账户和虚拟资金与客户对赌、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与其会员进行“客损分成”等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初步证据或线索,请求人民法院进一步调查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经审理认定交易场所实施了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非法交易场所内的交易无效】行为人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通过实体化的交易场所或者微信等手机应用软件、互联网网站等设立电子化平台吸引投资者进行交易,实际从事属于交易场所性质的中介经营活动,投资者请求确认相关合同无效并要求交易场所、会员(发售人)、代理商、授权服务商、交易产品发行的服务机构等对其本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自甘风险者自负责任】投资者起诉要求交易场所赔偿损失,交易场所能够提供投资者采用在交易场所开“AB”仓,通过双向下单“赢走输讨”,即将盈利账户的资金全部拿走,亏损的账户要求交易场所赔偿的证据,请求驳回投资者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交易合法性的委托认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就交易场所是否构成违法公开发行证券化产品、变相从事期货交易等专业问题,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的属地派出机构提请中国证监会依法出具认定意见,作为案件审理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