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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整办:“碳交易”应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4-02-23 | 2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碳排放权交易应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