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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4-04-01 | 1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2〕2号文件第14条规定: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当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办函〔2022〕6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云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2〕2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春晖同志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发生调整的,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具体工作均按照相应职能部门业务开展工作。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


(二)研究制定我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对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提出意见,推进我省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督促指导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加强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压实监管责任,形成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合力。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管,做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信息汇总报送,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按照《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做好相应行业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对相应交易场所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做好有关发展规划和信息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各类交易场所的工商注册登记和企业年报公示工作,依法做好不再保留的交易场所的工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依法依规做好有关交易场所的金融服务工作。


云南证监局负责做好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沟通,依法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出具专业意见,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召集人召集或委托副召集人召集。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有关事项,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联席会议。


(二)压实监管责任。省级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我省交易场所行业监管,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交易场所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压实工作责任,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督促指导。联席会议要加强对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交易场所监管工作的督查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工作组,赴有关部门和州市督促、指导、检查工作。


(四)做好统计监测。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省级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省级行业监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联席会议,并负责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