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微信
​​研究院公众号
山东省持牌交易场所转让29.5%的股权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1-11-18 | 15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山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股东之一的鲁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29.5%的股权。鲁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由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联交所代码:01461.HK)全资控股,以风险管理服务业务为主的现货子公司,是第一批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的风险管理子公司之一,注册资本7.5亿元,全资控股中泰汇融(香港)有限公司,并参股设立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鲁证锋通经贸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鲁证资本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的业务主要包括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等,持续致力于成为一家大宗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商。


早在今年7月9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子公司办法》)。这是证监会首次制定专门针对期货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办法。

 

随着期货公司子公司在机构设置和业务开展方面快速发展,行业发展与有效监管、风险防范等不相适应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是缺少对境外子公司全面、系统规范,难以实现对境外子公司的有效管控。二是部分子公司业务与期货相关性不强,不利于期货公司聚焦主业和提升服务能力。三是部分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管控不到位,不利于母子公司规范协调发展。

 

《子公司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参股境内其他机构,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 成为所参股机构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 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三) 参股地方交易场所及清算机构等与所经营业务无关的机构;

(四)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设立的境内子公司不得参股其他机构。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