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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年!《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对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影响深远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4-06-05 | 25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4年1月1日,由商务部制定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正式施行。十年来,该《规定》与《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 号)两个文件成为地方交易场所行业最重要的政策依据和行为准则。


《规定》的由来

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 号)对外发布,38号文中提出:“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2013年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对外发布,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核心内容

第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九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次年又颁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37号文),核心举措包括:协调部门间的利益纠葛,建立由证监会牵头、二十余个中央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根据期货交易机制特点,以形式要件对标的方式设置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运作红线。


从当前行业发展的情况来看,2013年商务部主导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为核心制度来源,但过低的法律位阶无法为司法纠纷提供效力裁判依据。2022年被市场寄予厚望的《期货和衍生品法》亦未对此提及。现实中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交易规则极不统一,违规事件频发。监管更是“五龙治水”,不同于期货交易所等金融属性明确的交易所由国务院批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由地方政府主导。


简单来说:38号文和37号文以禁止性的规定说明了什么不能干,商务部3号令则简单描述了什么能干。


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监管,从全国看大部分省级政府已制定交易场所管理办法,部分地市级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但各地的监管尺度不统一、监管主体不一,有的地方政府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划给地方金融局管理,有的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极个别地方政府甚至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存在监管职责不清、协调配合不够、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极易出现监管套利,纵容一些不合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钻漏洞、逃避清理整顿,导致行业急功近利、投机氛围浓厚。根据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统计,目前全国有8个省级行政区域是由商务部门负责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其他区域均由地方金融局负责日常监管。


自2017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虽然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中,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各方对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理解不尽一致,部分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


为切实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健全长效机制,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统一监管标准,构建权责清晰、执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确保中央对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各项部署得到落实,2021年央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7+4”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发放牌照并由其指定管理部门监管的“7+4”类地方金融机构:其中,“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则指的是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


总体而言,我国虽然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但体系内的交易场所等主体尚无制度支撑的层次化划分,除期货交易所外,其他商品交易场所散乱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更是多作为一种实践代称,缺少制度的正名和独立层次的认可。

作者简介:


王在伟,现任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秘书长,浙江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宁波财经学院大宗商品商学院兼职教授,长期专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的研究与实践。2008年进入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有16年的行业工作经验,曾作为重要参与者落地推广我国第一套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保证金管理系统,曾多次代表行业向国务院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检查小组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调研组做专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