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提出对市场要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既“放得活”又“管得住”。这个表述是第一次在这么重要的文件中出现,让人眼前一亮。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是我们今后市场经济的路线指引。通过放,让大家有活力、有积极性、放手干;通过管,引导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来运行。管得住,应该体现管得好。一方面政府要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把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管住。在立足“放得活”的基础上,把坏的管住,维护好的更好发展,这样才能调动积极性,真正维护市场秩序,解决政府失灵、市场失灵问题。
案例一: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对我们的教训是惨痛的,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78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万余人,造成338亿余元无法偿还!无论是证监会、当时的银监会,还是云南省“金融办”、昆明市“金融办”等相关金融监管主体彼此都难以确定自己是否真正地享有对“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进行监管的权力或者是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即证监会、当时的银监会、云南省“金融办”、昆明市“金融办”等部门在地方性金融组织或业态的监管中存在权责配置不清、权限边界模糊的问题。
案例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早在2013年8月,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又称金改22条)就提出了“探索研究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与配售服务”的概念。
为了贯彻落实该意见,2014年,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的意见》(鲁金办发〔2014〕18号),成为全国首个指导建设大宗商品市场的政策性文件。
2015年,山东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申请支持山东省“稳步发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国务院专题调研组到山东省就金融创新试点工作进行调研。山东省各交易场所汇报了市场试点以来经营发展情况;试点主要做法和成效,包括交易模式创新、市场主体培育、市场功能完善(重点是金融功能)等情况;下一步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试点的具体措施、思考及建议等。
2016年,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模式正式被纳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从此具有了法律地位。随后全省交易市场统一登记结算平台——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以下简称“鲁清所”)成立,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监管体系,确立形成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鲁清所+交易市场”三位一体科学监管发展模式。
1、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主体监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主体,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制定实施了《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通过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严格交易场所准入审批,突出强调出资人资质能力,对出资人的资本实力、企业性质、拟开展交易的大宗商品产业优势等方面设置严格条件。
2、鲁清所辅助监管
鲁清所作为地方金融基础设施,通过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系统接入,发挥全面登记、集中结算、资金监管、统计监测等功能,履行辅助政府的监管职责,确保交易市场的“资金安全、交易真实、标的可控”。
自2017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虽然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中,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各方对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理解不尽一致,部分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
为切实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健全长效机制,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统一监管标准,构建权责清晰、执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确保中央对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各项部署得到落实,2021年央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7+4”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发放牌照并由其指定管理部门监管的“7+4”类地方金融机构:其中,“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则指的是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
备受关注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公布之后,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基本落定。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地方层面的改革任务力争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的要求,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将有大的调整。
调整的方向遵循《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在省级以下的机构改革中,除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外,普通地级市、各区县已设立的地方金融监管局(或地方金融办)或将不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