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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现货价格到底是怎么形成的?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4-09-08 | 2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际大宗商品现货定价主要采用固定价和浮动价两种方式。固定价即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固定或基准价格,并在合同中对品位的偏差进行适当补偿,一般出现在商品价格较为平稳时期,供求关系是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浮动定价一般以未来的期货市场价格或资讯机构的报价指数作为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进行浮动,是目前国际大宗商品现货定价的主流方式。

一、固定价

1、一口价、协商交易

一口价、协商交易本质是对手价格形成机制。参与主体为买卖双方, 采用对手交易方式, 一对一进行交易,买卖双方搜寻交易对手, 搜寻到交易对手后商谈价格(如果没有议价过程就是一口价), 一般是卖方叫价, 买方还价,经过几轮讨价还价后, 确定交易价格, 以现金方式支付结算。对手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是一对一的讨价还价,缺乏竞价机制,不能发现产品的公允价格,成交价只有双方知道, 较难对市场其他交易方提供参考。

2、长协合同、产能预售

目前在钢铁、煤炭等领域有很多交易主体在合同的初始发售阶段采用了单向竞价机制定价。参与主体为买卖双方和地方平台, 采用竞买、竞卖交易方式, 一对多进行交易, 买卖双方不需要搜寻交易对手, 卖方委托拍卖预报一个起拍价, 买方在此基础上加价或减价 , 出价最高的买主获得货物, 一般都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支付结算。

单向竞价机制, 基本是一对多的交易形式, 即一个卖家的货物通过多个买家竞价后, 卖给出价高的买家, 由市场需求竞争产生的价格, 能够形成产品的公平价格。

3、第三方数据、资讯平台

国内有很多有色金属的现货定价也采用了以第三方数据资讯平台形成的现货价格加一定的升贴水来确定。比如生意社价格就是由生意社基于价格大数据与生意社价格模型产生的交易指导价;生意社价格通过生意社平台公开发布;交易商可以根据约定升贴水及定价公式(交易价格=生意社价格+升贴水)的定价原理,实现现货交易和合约交易的定价。

二、浮动价

1、期货定价

期货定价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大宗商品,大多有相应的期货市场。以期货合约价格为基准价,再加上相应的升贴水作为现货报价,是国际上大部分大宗商品的定价方式。不同类型的大宗商品逐渐形成了以某些期货市场为中心的定价体系。如铜、铝、铅等有色金属的价格主要根据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期货价格确定,大豆、玉米、小麦等农产品的价格主要根据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的期货价格确定,而原油等能源的价格则主要根据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和洲际交易所(ICE)的期货价格确定。期货价格具有公开性、连续性、预测性和权威性,以此来定价可省去交易者搜寻价格信息、讨价还价的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然而,由于期货交易的金融属性不断加重,除对现货进行套期保值外,还有很多金融机构参与其中进行投机,加剧了国际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也扩大了与实际供需的偏离。

升贴水又称基差,是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现货价格与该商品在期货市场的期货价格之差。升贴水通常是卖方依据套期保值操作和基差定价原理,结合自己的现货购销成本、期货保值成本之间的基差变动预期,以及合理的预期利润,在谈判现货贸易合同时报出,并与买方最终议定。

作为一种以期货价格为基准的贸易方式,基差贸易将上下游企业原本交易的固定价格分解为期货价格加基差价格。企业可结合自身需求,择优成为基差制定方或点价方,并根据市场灵活选择点价期与交货期,通过场内期货操作将现货市场价格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而个性化诉求则通过基差贸易得到很好体现。

2、指数定价

指数定价,是一种以商品价格指数为结算基础的定价方式。由于大宗商品交易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且市场对价格非常敏感,一些全球性资讯机构采集分析后做出的某些商品的报价得到了行业认可而被推广,成为一些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方现货交易时的报价基准,亦被称为该商品的价格指数。例如,普氏能源资讯(PLATTS)推出的铁矿石价格指数,被世界三大矿山(淡水河谷、力拓和必和必拓)选作铁矿石定价依据,使其对铁矿石的估价成为全球铁矿石定价的基础;原油的定价,虽然出口到欧美的石油主要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基准,但在亚洲地区,由于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原油期货市场,因而原油定价主要以普氏的迪拜原油和阿曼原油的现货平均价格指数为基础确定。

由于指数价格变动频繁,在当天的交易模式下,每个供估价交易的参数,以及与样本量相关的统计偏差,会造成单日指数价格的失真,因而,铁矿石这样的大宗矿类商品一般约定以平均指数计价,以平滑指数。平均指数是对在双方商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价格指数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的。约定的平均指数通常是装船当月或到港日前后若干天的平均指数,到港日多数以船舶就绪备妥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简称NOR)日期为准。平均指数价在价格波动不定时应用较多,可以有效地避免较大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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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秘书长、浙江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宁波财经学院大宗商品商学院兼职教授 王在伟/文


作者长期专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的研究与实践。2008年进入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有16年的行业工作经验,曾作为重要参与者落地推广我国第一套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保证金管理系统,曾多次代表行业向国务院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检查小组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调研组做专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