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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河南该持牌大宗商品交易所代理商获刑11年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5-02-02 | 6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 年,周某、郑某康(均另案处理)伙同张某乙(已判决)等人与郑州肉类商品交易所平台达成协议,全权代理 “黑玫香猪肉”“阿胶片” 两种产品并设立独立板块运营。他们通过深圳某某公司和广州某某公司业务人员发展下游代理商,让下游代理商招揽客户。这些人利用网络直播间,安排人员冒充股票专家,以实盘入金、带单刺激、画饼烘托、翻倍行情等方式诱骗客户投资 “黑玫香猪肉”“阿胶片” 现货交易。实际上,他们利用后台数据人为控制大盘涨跌,以 “杀大赔小” 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并与下游代理商按比例瓜分被害人亏损资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敏、曹某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曹某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敏退还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曹某安退还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发还各被害人;未追回的涉案赃款继续依法予以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