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大宗商品现货贸易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大宗商品现货贸易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大宗商品现货贸易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大宗商品现货贸易发展,提升厦门石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大宗商品资源配置能力,促进大宗商品现货贸易规模化、集群化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交易中心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通过各级主管部门验收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同时也是政府认定的大宗商品产业基地。入驻交易中心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统称“会员企业”,本措施扶持的会员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炭、有色金属、农副产品、非金属矿产、电子产品、纸制品等大宗商品现货贸易。
一、产业发展奖励
产业发展奖励分为规模奖励、效益奖励及线上贸易奖励,各项奖励按各评分项目比重加权赋分后根据分值予以分档奖励。企业当年度工资薪酬为零的不予兑现奖励。
(一)规模奖励
由贸易额、资产额、就业人数分别按照70%、25%和5%的比重加权赋分后根据分值分档奖励。


规模总额=当年度贸易额+当年度期末资产额
追加奖励:入驻交易中心的零售企业,追加给予其当年规模总额*0.5‰的奖励;入驻交易中心未满两年的批发企业,追加给予其当年规模总额*0.5‰的奖励。
(二)效益奖励
由贸易增值额、利润额、工资薪酬总额分别按照50%、30%和20%的比重加权赋分后根据分值分档奖励。

表4:效益奖励分档标准表

效益总额=当年度贸易增值额+当年度利润额
追加奖励:入驻交易中心的零售企业,追加给予其当年效益总额*3%的奖励;入驻交易中心未满两年的批发企业,追加给予其当年效益总额*3%的奖励。
(三)线上贸易奖励
由线上贸易额、线上有效贸易次数分别按照90%、10%比重加权赋分后根据分值分档奖励。

二、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实行奖励资金总控。本措施条款与厦门市、海沧区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诚信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会员企业,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其骗取的奖励资金。
(三)本措施由厦门市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措施自2025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若干措施》(厦海政规〔2021〕5号)同时废止。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参照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