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证监会公开部分2021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透露下一步改革举措。在对《关于破解相关制约瓶颈问题加快平台经济发展的建议》回复中,证监会表示:
一、交易场所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应当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对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
二、通常理解,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是商品现货市场的组成部分,适用商品现货市场的制度规范。2013年11月,商务部、人民银行、我会联合发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对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作出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我会)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2019年2月,商务部、我会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平台经济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商品市场发展平台经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流通创新促进商品融合和消费升级,带动全产业链升级和效率提升,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构建多层次现代市场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大宗商品的流通、定价方式既呈多元格局,也面临若干变化。标准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大宗商品如油脂油料、主要有色金属的期货交易品种不断完备,可以参考期货市场的基准价格,以基差点价等方式形成现货交易价格。一些大宗商品交易领域仍沿用协议定价等交易习惯。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大宗商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演变趋势,明确底线红线,与期货市场错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我会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和牵头单位,将在联席会议机制框架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完善交易场所的规范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导各地按照相关行业(领域)管理要求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政策导向,从实体经济需求和支撑条件出发,优化商品(包括大宗商品)类等各类交易场所的布局结构,提升其业务规模和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其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