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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别交易场所只批设1家,下月起云南施行监管新政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2-04-07 | 1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显示,提供权益类、大宗商品类、其他类等有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全省同类别交易场所原则上只批设一家。这一新政策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分行业统筹监管

交易场所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权益类,包括产权、股权、林权、矿业权、知识产权、技术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资产权益等;大宗商品类;其他类,包括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不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云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级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组成,负责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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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有从事交易场所业务意愿的企业法人,需向拟设交易场所注册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级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未按照上述规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不得为其办理企业登记。省(境)外分支机构同样按此执行,且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本省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而且交易场所设立后至少每半年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和交易数据,包括变更、撤销、合并、分立分支机构等九种情况,这就意味着不得开展多点执业、不得通过组织改变等逃避监管。


15个“不得”规范经营


《办法》明确交易场所应当坚持安全有序、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按照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同时,明确了15个“不得”以规范经营,其中有:


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

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不包括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即不得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者其整数倍进行交易,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未经批准,任何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证券、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未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许可,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当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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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依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运用信息技术建设监管平台,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工作。同时,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管,包括要求交易场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有关资料;进入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交易场所的交易、结算、登记及财务等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或者伪造的资料、数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询问或者约谈交易场所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对于负有责任的交易场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采取监管谈话、纳入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等监管措施,实行联合惩戒等七项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