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一)办理条件
1、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2、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5、交易品种明确;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7、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及受理机关
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审批。为便于申请主体准备相关材料,可由注册地所在市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受理并协助进行申报材料辅导。
(三)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该事项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四)常见问题答疑
问:审批的原则是什么?
答:服务实体,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审慎审批。
问:交易场所总体数量上有什么限制要求?
答:目前国家正在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要求不得重复设立交易场所,原则上一个类别设立一家。当前国家正在开展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三年攻坚战,三年攻坚战期间确有必要新设交易场所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书面征求部级联席会议意见。
问:设立交易场所是先申请工商注册还是先向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批复?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四条,先工商注册后再申请业务许可,但未取得业务许可前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二、申请材料列表
三、示范文本
(一)书面申请文件
红头文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名称以此为准,营业期限必须在有效期内。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可为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交易场所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业务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
(八)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九)风险管理制度
(十)交易信息系统软硬件建设资料
(十一)出资人相关资料
(十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和信用记录
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信用证明等材料。
(十三)申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四)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与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地址一致。经营场所系租赁的,携带租赁合同提供核对。
(十五)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十六)其他按照审慎性原则需提供的材料
若有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补充材料,无规定格式。如:
(十七)市级监管机构辅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