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某交易场所银行存款XXXX万余元,又退还给了该交易场所。
今年初,某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某交易场所履行生效判决,支付欠款XXXX万元,承担诉讼费、本案执行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立案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某交易场所采取执行措施。随后,某交易场所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书,解除采取的执行措施,其事实及理由为:某交易场所是一家持牌交易场所,其在银行开办的交易账户系专门用于存放会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账户,该账户专门管理、专项使用,属于客户的保证金及交易资金,并非该公司的自有资金。某交易场所无权处理该账户中的资金,并有义务保证该交易账户的安全。交易具有时效特性,该账户冻结会导致客户交易机会的丧失,严重影响客户的利益,将造成交易客户重大的损失。
该院受理执行异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听证审查。经审理查明,某交易场所在某银行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用于客户在交易中心进行大宗货物交易资金存放汇总专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裁定撤销扣划某交易场所在某银行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法院认为,某交易场所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某银行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确系该公司所经营交易平台的客户交易结算账户,其内存储的是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及客户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XXX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投资者资金安全,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故某交易场所关于请求撤销执行裁定的请求于法无据,但其撤销划拨、冻结某交易场所在某银行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银行存款的异议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该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从客观审查涉案账户及其资金的性质入手,通过账户设立、资金结算渠道、会员交易规则及是否规避执行四个方面,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复合审查,在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同时,加大执行力度,快速执结案件,既维护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交易秩序和资金安全,又兑现了胜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该市法治营商环境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