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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伟:预售交易是中远期交易吗?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2-08-10 | 34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一段时间,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已经在乌鲁木齐、大连和厦门举办了三场大宗商品交易场所预售交易巡回研讨会,预售交易已经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有交易场所的朋友提出一个观点:预售交易就是中远期交易。说到这里可能很多人要情绪激动的否认,我们在开展的预售交易不是中远期交易,为什么一提到“中远期交易”,大家会这么紧张呢?“中远期交易”这个词早已成为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的禁用词语。这个问题还要从2010年商务部的整顿工作说起。


2010年1月,商务部下发《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意见总计六条(简称“国六条”),2010年2月5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同年6月初,商务部等六部委下发《关于开展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全面检查的通知》。


2012年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开展对从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规定,2012年2月,商务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要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一律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推动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转型,推广和完善协议转让、拍卖、电子商务等交易模式,在交易商准入、风险控制、资金结算和便利交收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带动和促进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基于以上的原因,“中远期交易”成为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的禁用模式,实际上这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我们认为模式是否合规不应该看叫什么名字,而是应该看实质是什么。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明确提出,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也就是说不开展集中交易方式、标的不是标准化合约、为交割提供便利的“中远期交易”不是监管层禁止的,反而应该是鼓励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的业务方式。


文章开头有观点说“预售交易就是中远期交易”,其实这个表述严格来说没有任何问题,预售交易特别是多年来政府一直提倡的产能预售就是中远期交易,中远期交易还包括仓单预售、订单交易和远期点价等等,但是,绝不能把“中远期交易”等同于非法期货交易!


预售交易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中运用的比例逐年提高,这种交易方式以销定产,降低生产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小商户的采购成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率,因此被越来越多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关注并研究怎么落地推广。


2021年年9月26日,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产能预售交易模式获得浙江省金融局的备案批复,2021年10月21日,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处长金涛宣布浙油中心产能预售规则正式发布。他表示,产能预售交易模式研发作为长三角一体化油气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任务,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具有较强的创新意义。


预售交易模式优势:


一是提高商品流通效率。通过线上交易、线下交收,减少了中间环节,满足客户群体在平台预购、交收或转让,进一步畅通产品流通渠道,实现降本增效;二是有效规避风险。通过预售交易锁定未来价格,有效规避、转移或分散传统现货市场由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性风险;三是缓解资金压力。上游企业以预售交易模式提前销售,可快速回笼资金,解决资金难题,同时合理规划生产规模,实现利益最大化。下游企业支付履约订金提前订购,锁定采购成本,以到期交收或提前交收方式在约定期限付清尾款,有效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可控因素,节约流动资金;四是有利于价格发现。通过公开、公正、高效、充分自由的交易机制,形成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具有真实性、预期性、权威性的商品价格预测,有效反映供求变动趋势,打破信息壁垒,为现货定价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