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精神,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框架,促进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联合贸易商之家向社会和贸易商发布《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贸易商自律公约》,供现有贸易商及未来加入的贸易商明确理念、确立目标、承担责任,维护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规则和秩序,以资自律监管、相互监督、共同遵守、共同发展。
贸易商开展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相关文件规定,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4、贬损同行、提高营销政策和跨地区展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5、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6、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明文禁止的交易;
7、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范围;
8、违规向客户作出交易无风险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代理客户交易、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12、为交易、结算或交易标的物交割设置不合理条件;
13、通过抖音、快手等网络渠道违规业务宣传。
贸易商除严格遵守以上13条禁止行为之外,还应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行业培训和考核。
另外,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贸易商应当立即停止与其开展业务合作,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工商注册地县级以上金融工作机构。
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
贸易商之家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