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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各地应及时完善交易场所(含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等)黑名单制度!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2-09-12 | 21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分布在各地的代理机构存在向客户虚假宣传业务的现象,相关业务存在非法性、欺骗性和涉众性等特点,客户参与交易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针对上述情况,有的地区监管部门已经对代理机构下发了《风险警示函》,要求其自收到函件之日起,立即停止代理开展相关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交易业务,并在30日内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公司注销申请。

目前,交易场所领域已经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文要求各省按期公布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黑名单”。交易场所“黑名单”是省级人民政府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的重要载体,也是督促交易场所整改规范的重要抓手。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会议纪要》要在政府网站公布辖区内交易场所“黑名单”,提醒投资者远离非法交易,限期了结离场。

“黑名单”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含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等)、严重违法违规应予撤销关闭的交易场所、工作不配合整改不力的违规交易场所等。“黑名单”要实行动态更新。新发现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违规交易场所要及时加入。省级人民政府在公布“黑名单”之前,要对交易场所资金、人员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做好相应的维稳预案。

8月初,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在厦门召开了“预售交易”研讨会,与会各方对代理机构的各种乱象提出了应及时完善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清除行业害群之马。研究院也在厦门会议期间与福建省金融局进行了电话沟通,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8月22日,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联合贸易商之家发布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贸易商自律公约》,公约提出了13条禁止行为,并提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框架,促进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