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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权扣划交易场所客户保证金!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2-10-21 | 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某大宗商品交易场所银行存款309万余元,紧接着又退还给该交易所,这是怎么回事?

某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向某市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某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履行生效判决,支付欠款300万元,承担诉讼费、执行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立案后,该院对交易所采取执行措施。随后,交易所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裁定书,解除执行措施,理由如下:公司是一家持牌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其在银行开办的交易账户系专门用于存放会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账户,该账户专门管理、专项使用,属于客户的保证金及交易资金,并非该公司的自有资金。该公司无权处理该账户资金,并有义务保证该交易账户安全。交易具有时效性,该账户冻结会导致客户交易机会的丧失,严重影响客户利益。

某市中院受理执行异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交易所系商品交割市场经营管理服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某银行开设账户,用于客户进行大宗货物交易资金的存放与汇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该院裁定撤销扣划交易所在某银行开设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法院认为,交易所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在某银行开设的账户确系其经营交易平台的客户交易结算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投资者资金安全,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故该公司关于请求撤销执行裁定的请求于法无据,但其撤销划拨、冻结公司在某银行账户存款的异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