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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整办发布《地方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3-01-06 | 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地方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

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

 

一、商品类交易场所

 

  (一)分散式柜台交易

 

  1.特征

 

  分散式柜台交易是指交易场所以做市商的模式组织交易活动,即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再由会员在交易场所发布的境外商品实时价格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客户进行交易,本质上是会员与客户对赌,客户亏损即为会员盈利。此模式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

 

  2.违规问题

 

  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关于不得采取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规定。此外,其具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以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期货交易特征,涉嫌非法期货交易。

 

  3.整治措施

 

  一是停止扩张、压缩规模,通过要求交易场所停止业务宣传,停止新增会员、停止上市新品种、停止开新户、停止开新仓、逐步提高保证金比例等方式,压缩现有交易规模,原有客户只能平仓。

 

  二是锁定风险,暂停会员单位资金转出,要求资金托管银行监控重大资金流向并定期报告,必要时对交易场所股东和高管人员采取限制处境等措施。

 

  三是逐步清退,要求交易场所对现有客户进行清退及清理,使客户逐步平仓推出。

 

  四是关闭或转型发展,待客户基本清退后关闭违规交易系统,交易场所注销工商登记;确有必要存续的,探索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货交易模式,但新业务模式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现货连续(延期)交易

 

  1.特征

 

  现货连续交易,或称现货延期交易、现货T+D,也是一种杠杆交易,允许投资者通过每日支付一定费用将交割期限无限延后,并可以通过平仓离场免去交割,交易对象实际上市抽象出来的符号和合约,实践中交割率极低。该模式以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成交,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汇聚于交易场所,由交易场所按照一定的成交规则予以自动撮合配对。除允许无限延期交割外,该交易模式与期货交易极为类似。

 

  2.违规问题

 

  上述交易模式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关于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规定。此外,其具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以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期货交易特征。

 

  3.整治措施

 

  清理这类交易模式的方法与清理分散式柜台交易类似。

 

  (三)融资融货交易

 

  1.特征

 

  融资融货业务模式源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其在从事铟、锗等有色金属现货挂牌交易业务的同时,开展融资融货(又称“委托受托”)业务,即:交易场所为买入货物的客户代垫货款并收取利息,客户以买入的货物作为偿债担保,并在价格上涨后卖货还款;交易场所垫付的资金来自以“日金宝”等名义向社会公众融入的资金,交易场所向融出资金的客户按日支付年利率10%以上的利息。

 

  2.违规问题和整治措施

 

  融资融货业务模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如果发现交易场所采用以上交易模式,应从是否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进行综合分析,对照《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并采取相关措施。如确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立即启动地方政府的处置集资工作机制,重大情况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二、邮币卡类交易场所现货发售交易

 

  (一)特征

 

  部分文化艺术品类及商品类交易场所,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为交易对象,或以珠宝玉石、茶叶、老酒等为交易对象,进行“现货发售”,即持有人向交易场所提交一定数量藏品托管后,拿出一定比例供客户申购,摇号中签确定申购结果后次日开始连续集中交易。具体而言,该交易模式分为发售和交易两个环节,其中,发售环节包括托管、评审、发行、申购、中签等步骤,交易环节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方式,全额付款,T+0交易,一般设定10%的涨跌停板。

 

  (二)违规问题

 

  一是交易涉嫌违法违规。现货发售模式交易环节采用集中连续竞价、T+0交易,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关于不得采取连续集中竞价进行交易、T+5等有关规定。有的交易场所与发行人串通虚拟发行,并无相应的产品入库,有的甚至直接或通过关联方做庄交易,涉嫌诈骗等犯罪。

 

  二是价格易操纵且波动大。现货发售模式与证券发行上市类似,但申购藏品占极少比例(5%左右),上市交易后,藏品持有者可通过控制减持等方式操纵价格并套现。产品上市后大多封闭支行,交易产品价格走势上学“过山车”行情,价格被庄家迅速拉升,高出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引诱投资者高位接盘,随后价格连续跌停,大量投资者被洗劫一空。上述操纵价格、客损分成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

 

  三是藏品实物托管的真实性存疑。交易品种经平台封闭交易和人为炒作。价格严重脱离实际、实物交收比例不高。由于交易类似虚拟炒作,藏品实物托管是否存在、真实、足额存疑,藏品持有人可以同一批产品,在不同交易场所反复发行套利,涉嫌诈骗等犯罪。

 

  (三)整治措施

 

  本次“回头看”工作,要求交易场所不得开展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要限期停止邮币卡等违规交易。

 

  对于此类违规交易模式,要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交易场所和主要庄家的人员和资金,防止卷款潜逃。要求交易场所停止新开户、停止上线新品种、停止新增会员、停止业务宣传的基础上,对现有的交易品种,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禁止藏品发行人减持套现,确保已进入流通的产品数量不再新增;

 

  二是交易环节停止集中竞价交易模式,采用协议转让等合规交易方式逐步消化现有存量;

 

  三是产品存续期结束时,若产品处于高位横盘阶段,如交易场所此前承诺兜底回购的,要督促其按照承诺价格回购。

 

  四是监控交易场所和藏品发行人资金。

 

  同时,提前做好风险处理和维稳预案,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做好交易数据固定、交易场所和藏品发行人资金冻结、仓库存货核查等工作。

 

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

 

  (一)特征

 

  一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主要包括定向融资计划和投资收益权类两个方面。其中,定向融资计划是指发行人在交易场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计划。投资收益权是指发行人以其符合要求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向特定投资主体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产品。

 

  二是未经批准交易信贷、票据、保险等金融产品。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违规开展由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交易,如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产品、保险资产等产品,部分地方政府在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中心推进建设之际,“抢跑”设立区域性票据交易场所。

 

  (二)违规问题

 

  一是涉嫌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市州,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产品对外发售过程中,大都以10000元等标准化单位为认购起点并以其整数倍进行递增,违反了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规定。

 

  二是变相突破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采取拆分销售方式,将金额圈套的产品拆分为若干金额较小的子产品分别销售,实现化整为零。交易场所将实质上属于同一发行方的同一发行产品拆分为多个融资项目、分散发行,或者分为多期发行,变相突破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

 

  三是涉嫌公开宣传。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场所产品为笲性质,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报纸、机场、步行待、地铁、大厦等媒介广告,对交易产品进行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诱导投资者,违反了不得公开宣传的相关规定。

 

  四是涉嫌擅自从事应由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产品交易。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从事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

 

  (三)整治措施

 

  严格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有关规定,要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停止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只能将权益进行整体转让。对于已出售的权益资产,可由资产出售方进行回购等方式,逐步实现产品下架。规范私募债券交易行为,不等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上限。

 

四、“微盘”交易平台

 

  (一)特征

 

  “微盘”是指地方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单位或者其他投资咨网络科技类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注册客户多、流量大的互联网平台上嵌入微型交易系统或开发手机APP,开展的微型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只需要输入手机号即可完成注册。“微盘”交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微盘,主要由地方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单位设立,将原来在交易场所交易的合约,缩小合约价值做成“迷你”合约,迁移到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等平台上吸引个人投资者进行交易;另一类是微交易,大多由“XX投资公司”、“XX科技公司”等互联网公司设立,交易模式类似“二元期权”,由投资者对白银、原油、铜等大宗商品价格一定时间内的涨跌走势进行判断从而买涨或买跌,损益事先约定,主要取决于涨跌方向,涉嫌聚众赌博。

 

  “微盘”交易平台一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一是审批设立方面。设立“微盘”等微型交易平台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也没有营业资质门槛;二是交易方式方面,一般以原油、贵金属、大宗商品、外汇、邮币卡、原始股等为合约标的物。参考国内外市场价格甚至虚设价格行情,对价格涨跌下注对赌;三是支付结算方面,通过微信支付、银联支付、易极付等快捷支付方式入金到交易平台公司账号,没有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交易平台可直接控制资金流向;四是利润分成方面,收取高额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仅开仓手续手就可达投资金额的10%,利润分成模式一般为投资者手续费的20%归交易场所,手续费的80%和金融的投资者亏损归会员公司、代理商、经纪人;五是营销展业方面。通过电话、微信、QQ群、股吧、网页、直播室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造势,比如采取指拨打电话进行推介、利用各大网站的广告进行宣传、“投资致富”的美女主动加微信好友进行推介等方式,宣传“微盘”交易的小额、易学、便利、品种多等特点,以“1分钟收益75%”、“24小时T+0模式”等字眼诱导客户开户交易;六是交易产品符号化,没有实物交割,不形成价格,甚至平台主动创设风险供投资者投机,与投资者对赌。

 

  (二)违规问题

 

  “微盘”交易具有交易模式普遍违规、高风险高杠杆、资金安全存在隐患、投资者保护缺失、违规宣传、诱导性交易、逃避监管等问题。具体如下:一是交易模式违法违规,现货交易场所“迷你”版的“微盘”模式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不准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禁止性规定;类“二元期权”“微盘”模式涉嫌聚众赌博,有的还涉嫌诈骗等犯罪。二是资金存管存在隐患,“微盘”交易没有保证金第三方存管机制,交易平台可直接控制资金流向,容易引发首先及操作风险,存在交易平台卷款潜逃的可能性。三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缺失,“微盘”交易客户只需提供手机号码就能注册开户,8元即可入市交易,投资门槛低、交易简单便捷,且投资杠杆比例达四十倍以上,没有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四是涉嫌违规宣传和诱导性交易,一些“微盘”交易平台通过电话、微信、QQ群、股吧、网页、直播室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造势,甚至存在诱导性喊单的问题。五是涉嫌逃避监管,“微盘”交易平台利用客户投入资金少、维权成本高从而放弃投诉的心理,达到了降低客户实地群访群诉率的目的,但实质上是通过降低单个客户亏损金额来减少投诉,进而逃避监管,严重分割广大小微投资者利益。

 

  (三)整治措施

 

  “微盘”交易普遍违规甚至违法,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清理整顿:

 

  一是根据当地证监局转交的“微盘”名单,限期尽快予以关闭;并利用本地信息科技技术,以名称、营业范围、交易品种、宣传内容等中间带有“微盘”、“微交易”、“云交易”、“投资者交易”等关键字为标准,以及根据其对赌涨跌方向等交易特征,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等进一步摸排本地其他“微盘”交易平台名单,并建立“微盘”交易平台动态监测和清理处置机制。

 

  二是配合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做好限期停止为“微盘”交易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工作,制定相应的方案,稳妥处理“微盘”交易平台清退关闭的善后事宜。

 

  三是辖区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嫌聚众赌博等犯罪行为的“微盘”交易平台。

 

五、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展业公司

 

  (一)特征

 

  地方交易场所为了推广业务,在全国范围发展了大量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营销展业,这些会员单位名称中多带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贵金属”、“信息技术”、“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品经营”、“商品交易”、“电子商务”、“艺术品交易”、“文化发展”、“文化传播”等关键字,遍布全国范围,基本都未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些甚至没有工商注册,就擅自开展业务;这些会员单位招募大量的经纪人员,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公开营销,通过承诺高收益、隐瞒风险诱导大量的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甚至老年人开户交易;这些会员单位安排所谓的“分析师”、“老师”在微信、QQ上组建所谓的“战队”,宣传其投资经验丰富、技术高超、诱导投资者重仓交易,骗取投资者高管的手续费和交易亏损,有些甚至操纵、虚设价格行情,喊“反单”洗劫诈骗投资者。

 

  (二)违规问题

 

  这些会员单位数量庞大,遍布全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脱离监管视野。这些会员单位基本都未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有些甚至没有工商注册,经营变更经营地址,逃避监管。二是违法宣传,这些会员单位大多存在承诺高额收益、公开宣传、虚假宣传的问题。三是涉嫌欺诈,这些会员单位诱导投资者频繁、重仓交易,骗取高额的手续费,有些甚至操纵、虚设价格行情,喊“反单”洗劫诈骗投资者。

 

  (三)整治措施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明确了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比照分支机构管理。地方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交易场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做好监管配合与协作。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清理整顿:

 

  一是根据关键字搜索、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全面摸排辖区内地方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展业公司名单,逐一排查,并建立动态监测、备案、清理处置机制。

 

  二是督促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限期停止为违法违规会员单位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不得为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展业的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三是将违法违规的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放入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黑名单”,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动态更新。

 

  四是按属地原则进行清理整顿,除取得交易场所所在地以及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有必要保留的之外,其他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一律限期停止交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