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7日,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和解计划》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程序终结。长三角商品交易所在执行完和解计划方案后,将进入正常经营。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是2011年成立的为铁矿石及钢铁产品、金属商品、稀土资源商品、大宗初级农产品的现货交易,贵金属、能源化工产品的交易提供平台服务的企业。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自2015年签退了所有员工,但仍有少数员工工资债权和经营场所租赁成本未及时清偿,导致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长三角商品交易所因长期不经营,企业公章,财务账册等全部遗失,且办公用品也被物业强行处理,如推行破产清算,将无产可破,全体债权人的清偿率为0%。
在长三角商品交易所管理层有恢复经营意愿的情况下,管理人通过多方努力,积极与法院、债权人沟通,终于于2022年10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成功通过清算转和解表决。至2023年1月6日,债务人已完成首期债权支付,剩余债权将在2023年11月17日之前全部付清。且通过和解,长三角商品交易所也得以恢复正常经营。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在业内最出名的事件是硬杠无锡市金融办,以下是事件经过:
无锡大宗商品交易协会2015年7月发布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白银交易品种上市交易资质的答复,就投资者向无锡大宗商品交易协会征询关于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白银交易品种上市交易资质问题进行了回复。回复显示,长商所存在白银、铜、镍、怀山药、绿茶(日照)5个交易品种上市未获得省金融办批准、对外投资未履行报批手续等问题,要求长商所在收到监管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情况。该回复原文如下:
近来不断有投资者向无锡大宗商品交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征询关于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商所”)白银交易品种上市交易资质问题。协会就此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根据苏政办发[2013]74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的通知》,长商所予以保留。同时,根据苏金融办发[2013]48号《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交易品种上市、中止、取消或恢复,须向所在地金融办提出申请,逐级报省金融办批准。
2015年6月19日,依据《江苏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苏金融办发[2013]48号)和省金融办要求,市金融办对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商所”)开展了例行检查。市金融办于2015年6月26日将监管意见书送达长商所,并将该监管意见书同时抄报江苏省金融办、抄送协会。
市金融办在检查发现,长商所存在白银、铜、镍、怀山药、绿茶(日照)5个交易品种上市未获得省金融办批准、对外投资未履行报批手续等问题。为此,监管意见书明确要求长商所:1)立即停止白银、铜、镍、怀山药、绿茶(日照)5个交易品种上市,同时应切实做好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工作;2)如实将白银、铜、镍、怀山药、绿茶(日照)5个交易品种上市和对外投资未获得省金融办批准的事实对外披露;3)停止对外投资、省外设立分支机构获得批准的不实宣传。监管意见书同时明确要求长商所在收到监管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情况。如未按照要求整改,市金融办将提请省金融办依据《江苏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采取责令暂停发展新投资者、责令停业整顿、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等相应监管措施。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通过大成律师事务所回复无锡大宗商品交易协会网站对于《关于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白银交易品种上市交易资质的答复》。金融办对长商所申请新增白银和镍交易品种长达5个月未作出批复意见合法吗?合规吗?事态发展至今日,非长商所所愿,更非长商所不接受金融办监管所至。
原文如下:
昨日,无锡大宗商品交易协会网站《关于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白银交易品种上市交易资质的答复》的信息铺天盖地刷屏而来,读后如骨鲠在喉。笔者认为,社会管理最要紧的是寻求“最大公约数”:博弈、妥协、平衡、分寸、渐进、温和、求同存异,所谓“治大国如烹小鲜”,当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心存敬畏。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310328,基金吧)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出台的背景下,无锡市金融办所作所为欠妥,不符合国务院 “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要求。
金融办对交易场所的审批,2015年6月9日才取得江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系会议办公室同意的批复纳入《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长商所是在此之前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后保留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其具备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平台服务的主体资格。
苏金融办发〔2013〕48号《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第二十一条“交易品种上市、中止、取消或恢复,须向所在地金融办提出申请,逐级报省金融办批准”,既无行政许可依据,也无临时性行政许可依据。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倡导的“目录之外无审批、法无授权不可为”相悖。金融办作为一个行政管理机构,监管重点应当是交易场所经营中有无侵害投资者利益及网络虚假宣传等实质性违法行为,而非擅自设定审批。监管并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其适用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受正当法律程序的限制,不能恣意行使。
答复称“市金融办在检查中发现,长商所存在白银、铜、镍、怀山药、绿茶(日照)5个交易品种上市未获得省金融办批准……责令暂停发展新投资者、责令停业整顿、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等相应监管措施。”怎么看怎么“霸气”,但企业不是“喜儿”,企业有充分的司法救济途径维权。况且,2014年4月初长商所就向滨湖区金融办申请将白银和镍纳入交易系统上市,市金融办进行初审认为基本符合条件,于2014年4月23日出具《关于转报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请新增白银和镍交易品种的请示》转报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批。长商所白银交易品种是2014年9月上市的,其他品种上市更晚。金融办对长商所申请新增白银和镍交易品种长达5个月未作出批复意见合法吗?合规吗?事态发展至今日,非长商所所愿,更非长商所不接受金融办监管所至。
企业要生存发展,政府要管理公共之事,如何寻求“最大公约数”,确实忒考验智商。我们面对未来,当是法治、正义、理性,而非公权力(政府)粗暴、简单地剑指私权利(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