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XXX交易中心办理金融牌照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开展金融业务要以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为本。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另一方面,为维护市场公平、防范实业风险与金融业风险交叉传递,金融企业不得兼营实业,非金融企业拟投资金融机构的,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必须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明确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六不得”红线,并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证监会)制度,协调推动各地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明确,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前几年,包括商品类交易场所在内的地方交易场所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引发金融风险和涉众风险,其主要症结在于金融泛化甚至乱办金融。经大力整治,商品类交易场所无序扩张和违规经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商品类交易场所总体上仍存在“小散弱”现象突出、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长效机制尚待健全。
建议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现货交易场所管理规范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政策要求,严控交易场所数量,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管,督促其严守合规底线,严禁开展集中连续竞价交易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商品类交易场所也要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切实服务实体经济。若确有金融需求,可与金融机构合规开展业务合作。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