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中字头国家级煤炭交易中心品牌优势 大力发展平台经济 提高山西省煤炭主产地定价权和话语权的建议》证监会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证监会职责范围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碳交易方面赋予交易中心相应职能,试点开展碳交易等相关业务
碳交易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和场外衍生品交易。证监会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管。《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采取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方式进行。开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二、关于在交易中心开展煤炭产业链相关产品及甲醇、焦炭、活性炭等非煤大宗商品交易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同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了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督导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不代替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证监会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并无地方交易场所规划、建设等职责。在交易中心开展的大宗商品交易,应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现货交易方式,严守合规底线,不得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严禁开展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三、关于支持交易中心与郑商所、大商所等商品交易所合作开展能源商品期现结合交易,在平抑市场波动上发挥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1〕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厅字〔2019〕40号),均提出支持现有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合作探索开展能源商品期现结合交易。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推动现有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合作探索开展能源商品期现结合交易,服务山西能源产业高质量转型发展。一是支持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探索合作。2020年,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与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积极沟通联系,采取会议、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探索期现结合可行方案。二是优化煤炭期货品种交割制度,服务山西煤炭产业。指导郑商所优化动力煤期货交割质量标准,增加对山西煤炭的覆盖面;指导大商所完善焦煤焦炭期货交割体系,提升山西地区产业企业参与便利性。三是基于煤炭期货业务探索延伸服务,吸引山西企业参与。大商所在综合服务平台新上线焦煤焦炭品种的基差交易等业务模块,太原钢铁等多家山西地区企业积极参与,利用基差贸易改善现货经营。四是加强山西地区市场培育。2021年,相关期货交易所开展产业培训活动,为山焦物流等17家山西煤焦龙头企业提供“一对一”定制化服务,培训企业管理人员300余人。同时,相关期货交易所依托期货公司和第三方机构面向山西煤焦产业企业累计开展19场培训及调研活动,培训企业人员800余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指导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合作探索开展能源商品期现结合交易,加强与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沟通合作,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山西煤炭产业发展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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