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密集发布了期现结合相关的监管政策文件,无疑释放出强烈的监管目的,意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开展期现结合相关业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对于转型发展中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而言,对此应予以密切关注,并从中找到各自突围的有效路径。
一、在《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中字头国家级煤炭交易中心品牌优势 大力发展平台经济 提高山西省煤炭主产地定价权和话语权的建议》中,证监会表示:
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推动现有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合作探索开展能源商品期现结合交易,服务山西能源产业高质量转型发展。支持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探索合作。
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33号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
期现结合实质上是交易主体利用不同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的经营活动,并未创造新的交易方式。此外,期现结合涵盖的商品现货、期货和场外衍生品等领域,由相关监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管。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研究丰富期货交易品种,进一步提升能源期货市场运行质量,以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同时,支持各期货交易所积极探索期现结合,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开展期货交易相关业务,加深实体企业对期货市场的认知,更好地服务于现货市场需求。
三、《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国函〔2020〕32号)
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国内期货现货交易平台合作,共同建设以油品为主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制定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期现合作”为纽带,开展原油、成品油、燃料油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条件成熟时向铁矿石等大宗商品拓展,并与有对应品种的期货交易所开展合作。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联合实施细则》,细则明确提出:推动地方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与期货交易所开展期现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