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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伟:浅谈我国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价格形成机制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0-03-18 | 3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为什么写这篇文章?

 

2020年1月19日包头市委副书记、市长赵江涛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强调,制定出台《包头市稀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完善稀土服务体系,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推动交易所升级为国家级交易平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千方百计推动稀土产业链延伸发展,以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带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3月1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包头市稀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很多业内的朋友只是把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当成了一则新闻一看而过,其实这个管理办法是意义非凡的,当中提到要鼓励稀交所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机制,之前集中竞价机制按照38号文和37号文的要求是被禁止使用的。

 

2011年国发38号文件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012年国办发37号文件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包头市虽然不是省一级人民政府(下文会提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交易模式),但是其敢于创新、勇于实践、与时俱进的精神值得我们佩服,说到这里可能大家就知道为什么包头出台的管理办法意义非凡了,那么接下来我将从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价格形成机制和集中竞价本身两个方面做出分析。

 

希望本篇文章能让更多的人了解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理,也同样要坚信过时的政策法规终将会被改变或者废止。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二、法规规定的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可以采取的交易模式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规定了商品现货交易方式限于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1、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笔者认为:协议交易的价格是由交易双方一对一协商产生的,价格透明度差,不同交易之间的价格波动性也很大。从交易制度的理论发展来看,协议交易的价格发现功能较弱,并不适合作为公开市场的主要交易制度。

 

2、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笔者认为:单向竞价交易的优势不在于提供流动性而在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而现在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欠缺的正是流动性,单向竞价交易应该在流动性问题得以缓解,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进入平稳发展阶段后引入。(有的朋友可能会说云南的鲜花拍卖交易中心做拍卖不是做的很好吗?这个问题笔者会在后期撰写专门的文章去分析,这里不做讨论)

 

3、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是指省级政府通过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交易模式以及交易业务许可制度认可的交易模式。

 

笔者认为:这一条的政策空间很大,上面提到的包头市发布的管理办法提出鼓励集中竞价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但可惜的是包头不是省级人民政府,如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能做出响应那是再好不过了;交易业务许可证制度是山东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对交易场所开展业务模式认定许可的重要制度,它开创性的不以交易模式名称为判定依据,而是以交易实质是否服务实体经济为主要目的作为判断的重要标准,但是可能好事多磨吧,到目前为止山东省还没有发出一张交易业务许可证。

 

三、什么是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一般而言,是指二个以上的买方和二个以上的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商品买卖价格的情形。在这种形式下,既有买者之间的竞争,也有卖者之间的竞争,买卖各方都有比较多的人员。集中竞价时,当买者一方中的人员提出的最高价和卖者一方的人员提出的最低价相一致时,商品的交易价格就已确定,其买卖就可成交。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形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分成“收单阶段”和“撮合阶段”,两个阶段是分开的,理论上说,一个交易日可以设置多个收单阶段和撮合阶段,两个阶段的时间间隔也是可以调整的。另外一个极端是,如果一个交易日内设置多个收单-撮合区间,且收单-撮合之间的时间间隔趋向于无穷小,那就可以等效于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差别,就在于收单与撮合之间的间隔时间差,连续竞价在理论上,是“即时”对订单进行撮合成交的,当然啦,由于技术系统、数据传输等各方面的原因,这个理想状态下的“即时”撮合是没办法实现的,但是世界上各大交易场所,对自己交易系统都在比赛缩短这个时间间隔,因为对于竞价交易而言,间隔越短,成交笔数越多,价格变动越灵敏,交易效率也就越高。而对于集合竞价,实际上就是人为的拉长了收单与撮合之间的间隔时间,从而降低交易频次。

 

补充:


非连续竞价交易:首先是竞价交易,解决了买卖双方直接成交的问题,同时它是系统不断的买卖撮合,解决了效率问题。


笔者认为非连续竞价交易应该是在某一个时间段进行连续竞价交易,在这个时间段它也是连续的。就像所有的买卖双方在更短的时间内来进行买卖双方的撮合成交,由于交易时间短,所以买盘和卖盘都集中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交易,买盘和卖盘的量就会比较大,那么交易反而能在很短的几分钟内达到一个峰值。


交易场所的价格确定方式归类:


1、从其他市场引入价格;

2、以其他市场的价格为准并加以优化;

3、协商定价模式;

4、屏幕报价模式;

5、自动双向连续竞价模式;

6、自动集合竞价模式;

 

其中第3、4、5、6类均有独立的价格发现功能,构成了不同交易模式的基础,分别对应了协议方式、做市方式、连续竞价方式和集合竞价方式。

 

说白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和菜市场一样,都是卖东西,只是一个卖的是青菜萝卜,一个卖的是大宗商品,所以各种看不懂,看不懂的东西,就不好定价,因此要有一个所谓交易机制来帮助买卖双方发现或者形成一个公允的,也就是可以接受的价格,不管是竞价,做市,协议,还是连续竞价,集合竞价,其实都是不同的价格形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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