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微信
​​研究院公众号
王在伟:我向证监会副主席关于交易场所业务两次汇报的心得体会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1-11-12 | 25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任何一个行业用十多年的时间来正本清源所付出的代价都是不小的,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来说,这十多年经历了政出多门、政策多变、由乱到治、由治到乱、再乱再治的曲折道路。幸运的是,现如今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监管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滞后到严管、从无章法可循到监管架构的形成,均已初见成效。我在感慨之余也在时常回想一个问题,那就是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应该如何在我国多层次的商品市场体系中找到自己准确的定位。

 

2010年和2012年我连续就我所负责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发展情况向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进行了详细汇报。

 

2010年2月5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同年6月初,商务部等六部委下发《关于开展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全面检查的通知》,决定对所有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大宗商品市场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品种包括农产品、金属产品、煤炭等矿产品以及化工产品,检查内容涉及市场成立及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市场交易方式、交易机制、结算制度、保证金制度、资金监管制度、入市交易商情况及中远期及中远期合约(仓单)交易及交收仓库情况等。这次检查规格之高前所未有,既是对当时各家中远期市场对“国六条”落实情况的检查,更是为出台后续监管政策摸底。

 

2010年6月26日,姜洋率国务院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检查小组进入山东潍坊,当时的小组中还有现任分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面对国务院检查小组,我汇报主体思想是坦诚面对问题,绝不回避,积极寻求处理方法。当年行业存在的问题,我负责的平台也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在汇报过程中,我被反复要求回答三个问题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一是关于自然人的问题,二是保证金杠杆的问题,三是交收量的问题。在这场近两个小时的汇报过程中,我就自然人的问题与姜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当时提出几种情况,自然人挂靠在公司名下作为交易员存在;自然人参加由平台发起的各种职业资格认证;自然人去办理个体工商户,结果被姜洋一一否掉,他强调地方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要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市场开办者只允许与所交易商品有关的上下游生产、流通企业入市,已入市交易的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企业待其持有的合同交割或了结后退市。

 

第一次与姜洋的会面后让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下一步平台该怎么办?在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平台的业务规划和发展方向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时间转眼来到了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件。对于38号文件的落实情况,国家监管层决定到地方进行摸底调研。

 

2012年3月2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调研组在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带领下再次来到山东省潍坊市调研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在潍期间,姜洋一行对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进行了实地调研,详细了解了经营范围、交易方式等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平台负责人和潍坊市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这次的座谈会我就平台之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的情况做了详细汇报之后,会议围绕“集中交易”的问题继续展开,姜洋在会上提出:一是现在有很多地方平台搞不清楚什么是“集中交易”,集中交易的特征是很明显的,比如集合竞价、匿名交易、连续竞价和做市商等等,地方平台要严格对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二是关于200人的问题,不是说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有200人的限制,这个规定是针对权益类平台的,三是关于行业内提出的“小期货”的概念是严重的错误,“小期货”就也是期货,地方平台绝不能干期货交易所的事,做了期货,就是违法违规!四是建议地方平台去荷兰考察学习郁金香交易市场的拍卖模式。

 

回想当年两次向姜洋的汇报,我深深体会到国家监管层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业务容忍的底线在哪里。可以说,多年以来,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定位是模糊的,大部分时间,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实质做了期货交易所的事。期货和大宗现货的混淆,不仅干扰了期货交易正常运行,而且也给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带来很大的冲击,使其配置资源的功能无法很好地发挥,严重影响了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健康发展。

 

时至今日,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要找准自身的定位,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不能做期货交易所的事,而是应该协助期货交易所开展场外非标业务。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与期货交易所都是我国多层次大宗商品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作为场内市场,交易的都是标准化合约;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作为场外市场,交易的都是非标准化的仓单和衍生品。期货交易所重交易,轻交割,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应该在交割环节多下功夫,与期货交易所联动,共同解决大宗商品交易流通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定位找准了,很多朋友会问,未来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具体该怎么做?我想未来“期现结合”和“单向竞价(比如拍卖)”这两个领域将是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应该重点去研究的方向。


期现结合


在2021年的4月和10月,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就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如何服务实体产业召开了两次座谈会,两次会议的主题都是“期现结合”。目前仅靠标准商品期货市场难以支撑庞大的现货市场对于风险管理所提出的迫切需求,期货交易所作为场内市场,交易的都是标准化合约;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作为场外市场,交易的都是非标准化的仓单和衍生品。期货交易所重交易,轻交割,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应该在交割环节多下功夫,与期货交易所联动,共同解决大宗商品交易流通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研究院两次研讨会的成功召开为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探索期现结合指明了发展的路径,同时达成了以下共识:


1、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要积极与期货交易所进行合作,辅助补充期交所开展区域性场外交割工作。

2、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去开展业务,未来标准化的交易模式不是主流,非标化的交易模式更能满足产业客户的需求。

3、以期货交易所形成的价格为基准,积极探索开展基差点价交易服务实体产业。

4、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业务的开展要以服务实体产业为目的,并讲清楚交易模式是如何服务的。

5、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未来要靠服务产品去吸引产业客户上线交易,强化服务,弱化交易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单向竞价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该文对国发〔2011〕38号文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特别提到:”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证监会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办公室认为,大宗商品市场的功能就是组织交易,通过配套服务来盈利,而不是通过交易盈利,通过交易盈利是证券、期货市场做的。所以国外的大宗商品市场交易模式就是拍卖,不是集中交易。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规定了商品现货交易方式限于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单向竞价交易的优势在于快速发现价格,而不在于提供流动性,而现在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是需要一定的流动性的,至于如何解决平台流动性的问题我会在另外的文章里单独去阐述。 

 

单向竞价模式本身业务逻辑很简单,但是想用好这个模式,首先要有良好的供应链体系,并具备“集货”的能力等等,研究院近两年来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与拍卖行业融合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有一个问题始终困扰着该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关于电子竞价买卖是否属于拍卖的问题,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子竞价买卖是拍卖进入网络化时代的进化,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拍卖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竞价买卖是电子商务网上销售的一种新形式,只是借用了拍卖的竞价形式,但本质上并不是拍卖行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计划在2022年通过与拍卖行业权威机构合作举行座谈会进行深入研讨,防范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单向竞价业务的法律法规风险(拍卖法),并就下一步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如何开展拍卖等单向竞价业务提供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