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赖振球、仲文非等16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审理情况的说明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桃检刑诉〔202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球等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19日、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1月3日作出了一审判决。现被告人赖某球、覃某、李某、赵某熙、唐某春已在上诉期内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案最终处理结果需待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
桃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