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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流意见均认为38号文和37号文个别条款有问题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4-12-02 | 91 次浏览 | 分享到:

面对早年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地方监管乏力的乱象,2011年起国务院成立由证监会主导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并发文(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整顿违法期货交易和类期货交易,自此,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即成为国内判断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是否合法的关键依据。且不说法律效力的低阶,单看其设置的禁止性标准,将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T+5之内的交易、份额化交易、权益人数超过200人的交易视为违法运作,如此“一刀切”的初衷在于限制借现货交易之名而行期货交易之实的行为,减少风险传播和对投资者的损害。但该规定未能真正界分现货和期货交易目的之区别,而采取了形式主义的“填空划叉”方法,盲目设限造成大量合法运作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被清理整顿,而非法平台则继续通过互联网成为“影子场所”,交易暗地盛行。

原证监会打非局局长李至斌曾在与投资者的沟通过程中提到:37、38号文件有没有问题?你们觉得有问题,你们可以这样说,但我不能这么说。我们之前也觉得这个文件的个别条文有点问题,我们征求了联席会议30多个部门的意见,也征求了意见要不要修改。结果30多个部门都说这个文件到现在还有效,不应该修改。所以这个文件现在说他无效,错误的规定,是不能这样说的。

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在完善商品多层次流通、促进期现货流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过于僵硬的监管无益于其发展。如何有效厘清现货和期货的界分标准仍然是摆在执法和司法者乃至立法者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

长期以来,最应审视的问题是,形式化的界定标准不具有准确性。一则,标准化之反驳。传统现货交易确实多为个性化协议,合约由双方就买卖价格、时间地点、交割方式等事项进行反复磋商,不过随着交易规模扩大及流通效率的提升,藉由互联网络与电子商务搭建的现货交易平台已广泛采用标准化合约交易,这是交易便利化的客观要求,一概禁止不利于交易升级和真正有现货买卖库存的平台创新发展。二则,集中化之反驳。集中化交易虽有加速风险衍化的可能,但本身意在促进交易的高效撮合,不仅适合场内交易,也适合场外平台的运作。次贷危机以来,场外交易场内化成为国际趋势,越来越多场外衍生品通过电子平台撮合交易,利用交易所或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创新即在于电子化平台之使用,自不能被限制排外,否则就可能沦为纯粹的电子商务平台,因噎废食之举有欠思量。三则间隔化之反驳。限制交易时间可约束投机,减弱对价格行情变动的冲击,但这也相当于变相停牌。此等人为限制交易时间减少了参与者的交易机会,增加了价格波动风险,不利于交易流动性提升。四则公众化之反驳。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核心目的仍是实物交割,主导的参与者多为商业机构,然这不代表公众参与的绝对禁止,实际上公众会因交易爱好存在偏差,增加市场必要的信息噪音,提升交易流动性,且现货交易中不少商个人兼具投资和消费的双重需求(“消费型投资商”),限制交易人数的上限无益于市场规模的发展,也制约了大宗商品国际化市场的竞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