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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涉及传销案件资金不返还!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2-01-04 | 1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传销案对于犯罪所得的财产,主要有两种处置方式,一是追缴脏款上交国库;二是退赔,返还给受害人。后者在诈骗案件中较为常见,受害人被骗了,去派出所报案,是希望能够通过刑事手段,将钱要回来。但是,对于传销参与者来说,他们也会主张自己是受害人,是被骗了,因此,应当将资金返还给参加者。而在所有的传销案例中,答案是追缴,不会退赔给传销参加者。


从本质来看,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在交付金钱时,是没有获得相应的或者价值不匹配的对价,陷入错误认识。那么,法律应该对其进行救济。在道德上,他也是值得可怜的。而传销案件不一样。


第一,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参加者加入传销组织,是获得对价的,即能够发展下线的权利以及获得返利的权利。无论这两项权利是如何的“虚假”,那毕竟是“物有所值”了(比如拉两个人头就能回本,拉三个就赚了的短平快传销)。那么,享受了收益的权利,就不可能再获得返还的权利了。否则,每个人都可以跑去做传销了,反正崩盘了,也能够拿回自己的本金。


第二,传销参加者明知道自己的金钱是流向违法活动,是要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的,他还继续去投资,法律就没必要再保护着这笔资金了。


第三,任何人不能够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如果投资者本身是在从事一项错误的事情,法律还帮助其在亏损后,从这件错误的事情当中恢复损失,那无疑于为虎作伥。从道德上来看,传销参加者不值得同情。


有人提出了传销犯罪资金返还的问题


无论是刑法上还是民法上,返还是为了弥补被害人或者相关人的物质损失,让财物的所有关系,回归到之前的合法状态。


比如,某甲盗窃某乙的手机一部,后手机被追回,公安机关将手机返还某乙。其目的,是对某甲进行进行惩罚,并且不让某甲因为犯罪获得物质利益,其次,对某乙的损失进行补偿。如果某甲可以不返还手机,那么某甲就因为犯罪获得利益,这就成为对某甲犯罪行为的鼓励,鼓励犯罪不是刑法的目的,因此,必须剥夺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收益。这就是其中的法理!


犯罪分子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购买了一把菜刀,将某乙砍成重伤。这把刀就是犯罪工具。因此,必须将这把刀没收或者收缴。将这把刀没收,嫌疑人就不能再拿这把刀再伤人了。这就是强制措施的预防目的。犯罪分子拿到伤人,充分说明了犯罪分子+刀的危险性,因此,必须将两者分开,以降低社会风险。如果将到发还给嫌疑人,"犯罪分子+刀",势必增加了社会风险,就好像将干柴和烈火放到一起一样。这就是犯罪工具进行收缴和没收法理根据。


具体到传销犯罪来说


某甲对某乙进行洗脑,让某乙从事传销活动,某乙被洗脑,然后缴纳50600元成为三星会员。然后某乙如法炮制,对某丙进行洗脑。当某乙“决定”加入组织,并缴纳50600成为三星会员的时刻,某乙就获得了一种“资格”:他被允许通过同样的方式发展下线,对丙某进行洗脑,让丙某缴纳钱财。这种“资格”,就好像一个“许可证”。因此,50600就成为一个“工具”,某乙可以通过这个工具,实现他挣钱8000万的目的。因此,只有缴纳50600才能成为利用传销组织实现挣钱800万元的目的。没有50600,你再牛逼也不可能成为传销组织的成员,并实现挣钱800万元的目的。任何一个缴纳50600的人,都要一个进入五星平台成为五星会员挣钱800万的目的。


这个工具,就好像你遇到了一条河,过不去,于是找了一条船渡河一样。也好像你想用撬棍将门锁别开,进屋偷东西一样。都是事先目的的手段,是“犯罪工具”。是犯罪工具就要没收或者收缴,怎么能够退还呢?如果你退还犯罪工具,你是什么意思?是鼓励他们再次从事传销活动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