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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将下发多张交易场所交易业务许可证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2-04-21 | 5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山东省金融局监管四处了解到,目前山东省金融局已经发放了五张交易场所交易业务许可证,其中四张权益类交易许可证(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山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一张商品类交易许可证(山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近期,山东省金融局对于省内获批的各类交易场所将有序的进行交易业务许可证下发工作。



按照山东省金融局2021年3月18日发布的最新版《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交易场所交易业务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如下:


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前,应提请省政府书面征求国家有关部门意见。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件的颁发和管理。


交易业务许可分为两类,即权益类交易业务许可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原则上一家交易场所只能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交易业务许可证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营业地址(住所)、业务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颁发日期、许可证编号。交易业务许可证件有效期为3年。交易场所交易业务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交易场所注销业务许可的,应告知交易主体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妥善处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他资产,结清交易业务。交易场所被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交易业务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交易场所交易业务,并自收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取消名称中“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核减经营范围中的交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