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交易模式创新试点的答复:
根据38号文件和3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交易等在内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严禁现货交易场所开展集中连续竞价交易等底线要求。目前,前期违规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隐患还亟待化解,交易场所过多过滥、脱实向虚问题尚未根本得到扭转,违法违规活动滋生的条件仍然存在。因此,38号文件和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底线规则要求任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