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业务合作,切实防范法律及合规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各类交易场所准入标准,对开展合作的交易场所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对交易场所资质及交易的合规性审核,规范开展开户、资金划转等服务行为。针对银商通等与交易场所合作的业务,应有上级行的授权和审批,并严格执行总行授权管理规定和操作要求。与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签定的三方业务合作协议须经必要的法律审核。对被省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交易、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关闭的各类交易场所,应依法停止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信贷等金融服务。
二、建立隔离机制,防范交易风险向银行传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业务的风险隔离机制,切实防范交易风险向银行传导。经办行与投资者签订客户服务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账户管理、转账服务等职责。对于应由客户承担的交易风险以及不属于银行承担的资金监管职责等,应在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客户服务协议的明显位置列示。要督促交易场所规范宣传口径,未经书面约定禁止以银行资金监管为名向客户进行虚假宣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类业务的日常管理及风险管控,并及时向上级行反映业务经营中的问题,业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防范声誉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切实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对客户的相关投诉要耐心解释和处理,在经办行层面及时消化解决客户反映的问题。对于反映到监管部门的信访投诉事项,要认真落实协查和配合义务,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问责。针对客户短期内集中投诉的事项,应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启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防止由单纯的客户投诉向声誉风险集中爆发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