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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赌服输!产业客户终究没有告赢江苏这家交易场所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2-06-04 | 2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家港保税区金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华西村商品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金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


一、金猴公司已经提交了足以证明涉案交易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证据。(一)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即“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本案中的交易账户流水显示保证金比例仅为12%,远低于20%的标准。(二)国务院于2011年11月11日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2011国发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三条规定: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本案中的交易记录足以证明同一日或者5个交易日内,商品合约公司允许金猴公司频繁双向交易(买入后卖出、卖出后买入),交易方式明显为期货交易方式。商品合约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完全使用期货交易规则,与大宗商品交易无关。(三)2012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对38号文中的重点进一步明确:1、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2、“持续挂牌交易”是指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3、“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商品合约公司所制定乙二醇合约公告,明确规定了乙二醇合约的质量标准、包装要求、报价单位、交割地点等内容,仅价格条款不确定,完全符合“标准化合约”的定义。依据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协议交易;2、单向竞价交易;3、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本案所涉交易方式既不符合协议交易,也不符合单向竞价交易的标准,商品合约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交易方式系江苏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合法交易方式,明显属于期货交易方式。(四)金猴公司的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商品合约公司制定的标准化合约以及采用的期货交易方式无效,这与金猴公司是否自愿参与涉案交易无关。一审法院未针对该诉讼请求进行认定,仅以金猴公司自愿遵从交易规则参与交易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属于回避争议焦点。


二、商品合约公司系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验验收后被保留的交易场所一事,系其可以实施涉案非法期货交易的前提条件,正是因为其在清理整顿后得以保留,才使其具备了实施非法期货交易的资格,不应据此认定涉案交易合法。从国务院不断颁布清理整顿文件以及设置地方监管机构可以看出,在一次次的清理整顿后,仍然有商品交易所在实施非法期货交易,如果认为验收以后的商品交易场所不存在实施非法期货交易的可能,则国务院无必要不断颁布清理整顿文件,规范商品现货交易,也无必要继续设置地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三、涉案交易并无行政机关出具公文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制作的《调查笔录》的调查对象是无锡市地方金融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徐耀峰个人,并非是无锡市地方金融市场监管局,《调查笔录》中无锡市地方金融市场监管局也未加盖印章。无锡市地方金融市场监管局在监管过程中未发现商品合约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并不代表商品合约公司不存在组织期货交易的情形。徐耀峰也未对涉案交易是否涉嫌期货交易进行认定。


四、涉案交易特征符合期货交易监管机构发布的认定标准。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载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措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综上,涉案交易属于非法期货交易。


商品合约公司答辩称:


一、金猴公司援引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应条款已经在2012年被删除。


二、国办发(2012)37号文、38号文中的T+5的要求仅针对权益类的交易,并不适用商品合约公司组织的商品类交易。


三、2013年5月江苏省予以保留的交易所名单中商品合约公司明确被保留,证明商品合约公司不存在违规现象。四、商品合约公司从事的是中远期现货交易,2013年11月8日公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第九条明确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上述规定可见,省政府对于商品现货交易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四、自2013年商品合约公司被保留后,监管部门对商品合约公司进行了实质性的监管,在多年的监督检查过程中从未提出过任何质疑、整顿和取缔的要求。在前述清理整顿和检查过程中,商品合约公司报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概况、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可行性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系统稳定性报告等。在这些年里,各级政府多次给予商品合约公司荣誉及嘉奖。


金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金猴公司在商品合约公司开户(交易账户00880877)后进行的全部交易无效;2、判令商品合约公司返还2562710.02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


本院认为,2011年11月11日,38号文载明,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商务部要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商品合约公司系经工商登记依法设立的公司,且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属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清理整顿的范围。根据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商品合约公司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未被监管机关要求停业整改,且至今仍正常经营,足见其经营活动中不存在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情形。因此,对于金猴公司请求确认商品合约公司组织的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故而无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此,一审法院对于金猴公司基于交易行为无效而要求商品合约公司返还交易亏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金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