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微信
​​研究院公众号
王在伟:再谈地方监管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三个要素
来源: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2-08-15 | 430 次浏览 | 分享到:

长期以来,从证监会牵头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到地方主管部门监管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主要关注三个要素,即:交易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收。这三个问题我在以前的文章中都分别做了相关介绍。现阶段,还有相当一部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从业人员对以上问题没有深入理解,因此系统性的说清楚以上三个要素对从业人员未来合规展业非常重要。


一、关于“集中交易”


证监会在历次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内部会议上都明确提出,禁止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集中交易,历次清理整顿的核心工作也都在于清掉交易场所的“集中交易”,不允许交易场所业务模式上存在涉众。国办发[2012]37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来定义集中交易,即该文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而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则采取了先进行定义,再进行列举,并对列举的各种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定义的方法来阐述何为集中交易。


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中交易方式一般适用于从事标准化产品交易的公开市场。目前,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基本可分为权益类、商品类两大类。权益类交易场所可以再细分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的主要产品(股份或债券)虽然为标准化产品,但由于这一市场定位于私募市场,股份或债券持有人数较为集中且不以短期买卖获利为目的,不需要也难以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其他权益类交易场所交易的产品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交易双方的需求也是个性化的,更不适合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定位应当是商品现货市场,现货市场的功能在于促进商品流通,交易双方的目的是实现商品交换。在现货市场上,交易参与者对于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不尽相同,具有个性化、非标准的特点,因此现货市场交易的商品也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不适合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按照38号文、37号文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可以开展的交易方式是:协议交易、单向竞价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交易方式。


二、关于“标准化合约”


标准化合约,是指由市场组织者事先制定并统一提供的,与期货交易机制密切相关的一类特殊合同。标准化合约的条款一般包括交易商品的数量、交易保证金、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时间等,合约要素中仅有价格一项是事先未确定的,需要通过交易形成。


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也就是说“标准化合约”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特征。


按照38号文、37号文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可以的交易标的限定为: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三、关于“交收”


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是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中间载体,其交收率应该高于期货、低于现货,欧美发达国家期货交易中的实物交收率仅占交易量的3—5%,国内三大期货交易所的交收率可能比3%还要低。那么这个比率是不是越高越好呢?这个要分两个方面来看,如果交收率临近100%,说明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已经没有金融属性了,已经沦为一个线上B2B电商平台,有没有批文都无所谓了;如果交收率极低,说明服务实体产业的能力还需要加强。


那么如何提升“交收率”呢?我想主要通过以下四方面,一是引入更多的产业型客户或者说是具有行业背景的客户;二是研究开展核心产业客户(有的交易场所也叫调期服务商)来保障交收履约;三是大力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比如订单融资等,让产业客户在线上完成交割;四是向地方政府争取税收优惠政策,让更多在线上交易的客户能享受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


交收率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监管层和行业达成的共识是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交收率是区别期货交易的标志之一,也是服务实体产业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