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2017年7月在北京召开,提出要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随着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业发展逐渐呈现出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状态,导致了监管协调不力甚至监管缺位局面的出现。通俗讲,就是当时各部门不管在协调还是在执行层面都出现了问题,需要成立新的权力机构。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兼任。这意味着从监管架构来看,金融委居首(主任为副国级领导),然后是央行(设立办事机构),再是证监会和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18年4月2日,央行在分析研判金融领域突出风险和问题的基础上,起草了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思路和举措,并通过了十九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攻坚战期间,各地平稳有序的处置了高风险机构,大力整顿了金融秩序,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幅压降,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逐渐压降,到2020年11月中旬完全归零。
2、国内173家虚拟货币交易及代币发行融资平台已全部无风险退出。
3、完成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整顿市场秩序。从严监管持证机构,组建网联平台,开展“断直连”工作并按计划顺利完成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持续打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截至2019年6月,共清理处置389家无证机构,其中69家移送公安、工商等部门。
4、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严控交易场所数量始终是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之一。目前,交易场所总体上仍呈“小散弱”格局,服务能力不强。交易场所建设要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监管能力相匹配,破除无效供给、减量提质,审慎论证拟设新交易场所。
自2017年区域股权市场真正被规范以来,证监会开始对其实施名单备案制。截至目前,一共有35家区域股权市场通过了证监会的备案;截止2018年8月,根据工商信息,全国共有67家金交所(含金交中心),包含11家金交所、48家金交中心以及8家互联网金交中心。我国共计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未来一个省只能保留一家,不算香港和澳门,金交所最终能被保留的只有32家。35家区域股权市场、32家金交所和已经通过验收的200家左右大宗商品交易所就大致构成了未来全国保留的300家左右各类交易场所。
2021年12月31日,央行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出: 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开展的活动。
2021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名称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财富管理”“财富投资管理”“股权众筹”“贷款”“资产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12月14日,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以任何形式 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 心”、“登记结算”、“清算”、“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 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擅自运营金融基础设施或实质性开办、超出原业务范围开办 金融基础设施业务,或伪造、变造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许可证 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处不超过100万元罚款;涉嫌犯 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